淮南市匹克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淮南市匹克球协会。英文名称是:Huainan Pickl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HNPA。

第二条 本会是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的、 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匹克球运动的行业性群众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匹克球工作者、运动员和匹克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市匹克球事业的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匹克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南市教育体育局、淮南市体育总会和淮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2313,邮编:232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推广和普及匹克球运动,组织全市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匹克球活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负责组织承办各级、各类匹克球竞赛、训练、教练员、裁判员学习工作;


(三)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匹克球协会组织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省内外、全国和国际比赛及技术交流活动;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匹克球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匹克球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五)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匹克球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六)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淮南市匹克球运动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淮南市匹克球运动协会章程;

(四)匹克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匹克球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团体,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匹克球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匹克球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一)明确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应定期召开,审议协会重大事项,保障会员充分行使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


(二)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决策与管理,理事会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备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能够积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开展。

(三)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确保协会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以及会员利益。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一)制定协会秘书处详细工作流程与岗位职责,保障日常运营高效有序,同时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运作与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吸引与留住匹克球领域专业人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流程,确保财务透明。

(三)规范印章、档案管理,加强资产登记与维护,制定外事活动管理办法,明确会议组织流程,强化党建工作制度,确保业务活动开展合法合规,落实民主决策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通过协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基础信息。

(二)定期向会员公开协会组织的匹克球交流活动、财务收支情况、考察学习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

(一)通过协会官网、线下活动等方式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内容,接受会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与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要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确保活动合法合规,如承办匹克球相比赛活动,需提前向教体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建立规范的捐赠接收流程与公示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要健全自律公约:

(一)严格遵守匹克球国际/国家最新竞赛规则进行比赛和训练。尊重裁判员(或比赛监督员)的判罚。如有异议,应通过正当、平和的程序提出,严禁任何形式的争执、辱骂或过激行为。拒绝任何形式的作弊、假球、消极比赛等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

(二)尊重每一位球友、对手、裁判、教练以及赛事组织者。使用文明用语,禁止在球场内外使用侮辱性、歧视性、挑衅性的语言或行为。倡导“Pickleball精神 ”,即在比赛中即使出现争议球,也倾向于有利于对手的判罚(特别是在没有裁判的情况下)。尊重不同年龄、性别、技术水平的球友,提倡以球会友,共同进步。

(三) 自觉爱护球馆设施、球网、球拍、匹克球等公共财物。使用后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并保持球馆环境整洁。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四)参与活动前应评估自身健康状况,确保适宜进行体育锻炼。做好必要的热身运动,量力而行,避免运动损伤。注意场上安全,避免因动作过大或不当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五)参加协会正式活动、比赛时,应着装得体、整洁,符合运动要求。 自觉维护协会声誉,不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协会形象的言论。积极配合协会组织者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设立监督小组(或由理事会/执委会承担),负责受理会员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监督过程应客观、公正。

第六十条 奖励措施

(一)对在遵守本公约、推广匹克球运动、为协会争得荣誉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如“优秀会员 ”“体育道德风尚奖 ”等)。奖励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减免会费、优先推荐参加外部赛事等。

第六十一条 惩戒措施

(一)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协会将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口头警告/劝诫:针对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

书面通报批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暂停会员资格:暂停其参加协会活动一段时间。

取消比赛成绩/名次:针对比赛中违规者。

禁止参加特定活动:如禁止参加下一届协会组织的某项赛事。

开除会籍:针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给协会造成恶劣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者。

其他协会认为必要的惩戒措施。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淮南市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